首页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分类管理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