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