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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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