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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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