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旅客投诉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旅客投诉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