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乘 机

第三十条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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