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