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