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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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