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