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