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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