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