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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