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