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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