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