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对供货商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3)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三)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对供货商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3)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三)其他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