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供货商应当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供货商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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