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供货商应当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供货商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