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