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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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