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八条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