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七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