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六条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十六条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