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五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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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