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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