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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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