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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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