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条

第二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