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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