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