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七章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立法程序

第五十条

对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的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基层执法职能的规章送审稿,由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与基层执法职能的规章送审稿,总局法制机构仅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规章协调、衔接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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