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分别经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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