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立项申请,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规章的起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未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完成的立法项目,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向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总局法制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