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第四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规章主要内容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规章主要内容被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