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应当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实践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不修改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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