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应当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实践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不修改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应当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实践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不修改将有碍规章施行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