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废止和翻译

第四十一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规章起草机构提出解释草案,总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总局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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