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