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总局法制机构作提请审议的报告,起草机构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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