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经总局法制机构集体研究,由总局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按程序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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