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机构应当根据总局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总局法制机构审查后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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