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规章,总局法制机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起草机构应当委派公职律师或者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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