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规章,总局法制机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起草机构应当委派公职律师或者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