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章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及电子文本;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形成的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或者报告; (五)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总局负责同志的批示、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修改稿的新旧条文对照表、意见采纳情况对照表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