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机构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后,由起草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经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请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送总局法制机构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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