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或者对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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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