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规章草案。起草机构应当向总局法制机构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草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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