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由一个司局牵头起草,相关司局配合。 起草机构应当确定一名司局级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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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