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由一个司局牵头起草,相关司局配合。 起草机构应当确定一名司局级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由一个司局牵头起草,相关司局配合。 起草机构应当确定一名司局级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