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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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