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立项第十一条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立法项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立项申请并说明理由,报请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任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