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八条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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