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