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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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