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和恢复渤海生态状况,控制捕捞强度,增殖和养护渤海生物资源,发展生态渔业,促进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