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和恢复渤海生态状况,控制捕捞强度,增殖和养护渤海生物资源,发展生态渔业,促进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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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