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渤海生物资源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渤海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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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